越南资讯:从越南走私470余吨冻肉到海南
□通讯员 罗凤灵 詹凌梅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一艘外籍货船装载从越南走私的470.48吨冻肉,在三亚西瑁洲西南海域被查扣。该批冻肉未经检验检疫,属我国禁止进口的疫区动物制品,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一旦流入海南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海南二中院公开宣判该起涉外走私案,负责走私、运载该批冻肉的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20年10月25日,在一艘外籍货船上担任管事的郭某(中国台湾人)、担任大副的觉某登(缅甸籍)、担任二副的觉某维(缅甸籍)、担任轮机长的张某(河南人)以及其他船员,听从该货船老板李某(中国台湾人,另案处理)的指挥,驾驶货船经中国琼州海峡前往越南海防港。该船于10月29日到达越南海防港,装载了猪脚、牛肉、牛肠三类冻品后,于11月17日12时许向中国海南方向行驶。11月18日15时许,该船在我国领海航行至海南三亚市西瑁洲西南约9海里处海域时,被儋州海警局查获,儋州海警局依法扣押了该船所载的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经称重,该批冻品分别为冻猪脚336.8吨、冻牛肉130.54吨、冻牛肠3.14吨,共计470.48吨,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的疫区动物制品。
海南二中院认为,郭某、觉某登、觉某维、张某违反中国海关监管法规,在我国领海内运输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制品470.48吨,情节严重,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系主犯;觉某登、觉某维、张某系从犯。鉴于4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觉某登有期徒刑3年、觉某维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对4人各处6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涉案货船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动物制品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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