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017年新法律法规汇总
越南出台融资融券新规定
据越南《越南新闻》2月6日消息,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公布新法规,自今年4月份起,允许非上市公开公司市场(UPCoM)的股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该规定将取代现有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规定。根据新规定,UPCoM的股份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购入,此前规定并不允许UPCoM股份进行该类交易。这将意味着,在UPCoM注册的80支股票满足了有关条件后可以进行融资融券采购。不过,该规定仍需获得运营和管理UPCoM的河内股权交易所的批准。该规定拟于2017年4月1日起生效。
新规定定义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是获得可上市交易的股票或投资资金证的证券,其公告获准的上市交易期至少为6个月。根据新规定,违法信息披露和税务法规,或其审计师无法完全认可财务报告的公司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此外,SSC还公布了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公布财务报表的时限。初始融资融券比例(即投资者为购入股票必须提供保证金的购入价格比例)至少为购入价格的50%,维持性融资融券比例(即投资者必须在账户余额中保存持有的最低比例)最低为30%。其他适用于经纪公司的融资融券规定未有变化。
越南签证、环保等多部法令生效
据越南《越南投资评论》2月6日消息,电子签证试点、环保行政处罚、销售免税物品等多部法令将在2月份生效实施。具体为:
关于外国人电子签证试点,越南政府颁布第07/2017/ND-CP号政府令自2月1日起实行,外国人申请访越电子签证可先登录网站http://www.xuanhapcanh.gov.vn或http://www.immigration.gov.vn注册个人信息,获得电子档案号并支付签证费用后可获取电子签证,电子签证申请处理时限为3天。
关于违反环保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越南2016年11月18日颁布第155/2016/ND-CP号法令,提高有关行政处罚力度,该法令于今年2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令,对个人和机构违反环保规定最高可分别处以10亿越盾和20亿越盾的罚款。
关于销售免税物品的规定,越南政府2016年12月17日颁布第167/2016/ND-CP号令,规定免税物品销售指南,该法令将于2月15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旅客完成入境手续后在国际机场的指定区域购买免税品,离开该特定区域后不得购买免税商品。
越南通过《中小企业支持法》
越南国会6月12日通过了《中小企业支持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每年雇佣并缴纳申报员工人数不足200人的中等规模或小型规模的企业,且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中一项:
一是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盾(约合440万美元)且前一年收入总额不超过3000亿越盾;或,二是属于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贸易及服务业等领域。该法要求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应符合市场规律并与国际协定相一致,支持政策在政策内容、受益人、程序、支持规模等都应公开透明。
《药品法》越南即将允许外商直接进口药品
据越南《越南投资评论》3月12日消息,越南卫生部副部长杜文勇(DoVanDong)近日表示,越南政府近期将出台法令以指导实施2016年《药品法》,在越的外国药品公司将能直接进口药品。该法令也将是兑现越南入世承诺,改变越南在药品进口权和分销权立法划界不清、外商难以行使用药品进口权的局面。
自2007年越南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越南卫生部多次尝试起草有关通知文件指导实施药品进口权,迄今为止已起草13稿草案,但从未对外正式发布相关公告。根据越南入世承诺,允许外国制药公司在越南进口药品,但实践中,越南禁止有关公司在越分销进口药品。越南立法在药品进口权和分销权的界限划分不明确,因而导致外商难以行使用药品进口权。有关人士指出,此次拟出台新规定,将帮助本土制药行业在药品质量等方面逐步达到发达国家标准,也有利于本地居民获取更高质的药品。
越南2016年《药品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但仍缺乏规范外国制药企业药品进出口权的具体指引。目前,第79/2006/ND-CP号法令细化了2005《药品法》的实施细则,其中仅有部分条款提及本地制药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越代表处。根据该细则规定,外国在越代表机构不得进口药物。因此外国制药企业仅能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进口药物至越南。此外,业界人士寄望于《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实施,该协定允许在越南设立百分之百外商持股的制药企业,也对药品进出口权列明了具体保障条款。
越南工贸部拟简化9座以下汽车进口程序
据越南《越南新闻》3月14日消息,越南工贸易部已决定取消进口9座以下(含9座)汽车的部分程序手续以简化进口。根据工贸部3月9日发布修订通知,汽车进口商进口9座以下(含9座)汽车前无需授权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作为他们在越南的分销商,此外,也不再要求进口商取得由交通运输部出具的证明其具有汽车保修资质的证明。
此前,工贸部颁布了第20/2011/TT-BTC号通告(于2011年6月26日生效),其中部分流程对进口商进口活动造成阻碍。当时工贸部认为,全球汽车制造商在其他国家生产车辆时常因制造缺陷而经常性召回车辆,因此有必要强制越南国内分销商和汽车制造商对进口车辆质量情况负责,以维护越南本土消费者权益和道路安全。20号令生效饱受争议,越南工商会、越南汽车制造商协会和越南机械工业协会对实施20号令存在分歧性意见,很多专家认为20号令引发商业不平等,违背了越南改善营商环境的承诺;而此次工贸部修订了有关公告,也被业界认为是改进进口程序的积极举措。
越南交通部建议起草BOT项目特别法弥补法律漏洞
据越南《越南新闻》3月3日消息,越南交通部向政府提交提案,建议制定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的特别法,以填补法律漏洞完善工程类监管制度。
交通部公私伙伴投资项目司司长阮名辉表示,目前BOT项目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总投资金与项目长期投资回报之间的差异较大。根据政府第112号令,项目方开发项目和管理项目资本的基础是项目预计造价,而非最终的财务结算金额。然而,根据建设部2010年第4号公告要求,项目的投资总额应基于项目实际建造成本计算。在项目起草阶段,项目所有者无法准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项目总投资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不同。项目投入金额和项目回报都只能预估,因此根据财务审计和财务结算后,所有工程相关方将一起商量重新调整工程财务安排进度以及项目收费时间、通行费收费成本等。即随着项目审计,项目的投资回报也会相应调整。
此外,在通行费收费时间确定上也会有所调整。建造工期缩短,项目剩余工程量缩减、建造价格或贷款利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项目收费时间缩短。此外,如通过收费站的车流量变动过大,也可能导致收费时间调整。
对于收费站设置距离上,按照现行法律,相隔距离超过70公里的收费站的通行费由交通部确定,对于相隔距离小于70公里的收费站,有地方机关商交通部后确定收费。交通部认为,不应根据收费站相隔距离来确定收费标准,道路质量高低才是确定通行费收费的基准。交通部要求政府停止根据收费站距离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